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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4〕138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4〕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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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嫩江泰华大药房为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嫩江县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之一,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价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同意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嫩江泰华大药房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嫩江泰华大药房按照销售收入1.2%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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