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4-23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3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