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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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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营造纳税环境、提供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关于评定对象

      由于评定所需信息量大,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能为评定工作提供足够支持,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员普遍紧张。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基层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暂确定为以下两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检查,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的纳税人。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今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具体工作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将评定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三、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

四、关于评定组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委会”),由双方分管征管部门的领导和征管、法规、稽查、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核定、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局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信息交换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

      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局评委会”),由各基层局的分管征管部门的领导和征管、法规(税政)、稽查、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信息交换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税政)部门。

五、关于评定程序

(一)初步确定

     “基层局评委会”对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应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检查结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见附件4),分别将该表报“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国地税分别先报各自征管部门)。

      对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检查,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人员根据评定内容,对纳税户的评定年度内(两年)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凭证帐簿、税款缴交入库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检查结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见附件4),分别将该表报报“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国地税分别先报各自征管部门)。

      鉴于岛内实行一级稽查制度,因此,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应按照要求将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的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先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见附件4)后报送各企业所辖主管局,以便各主管局能够准确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二)核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将各自各基层局初步评定的结果提交“市局评委会”,由“市局评委会”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研究核定。核定,使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附件5)。

(三)A级纳税人的公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双方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由该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四)评定周期

      评定时间:内资企业定于每年的5-6月份进行评定,各基层主管局必须于评定年度的6月20前将内资企业初评结果报送市局“评委会”,市局“评委会”必须于7月10日前研究完毕并在七月底前公示完毕;外资企业定于每年的6-7月份进行评定,各基层主管局必须于评定年度的7月20日前将外资企业初评结果报送市局”评审会”,市局”评审会”于8月10日前研究完毕并在8月底前公示完毕.

参评对象的评定周期:纳税户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五)动态管理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各“基层局评委会”应提出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由“市局评委会”研究后重新认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六、关于2004年评定工作安排

      对内资企业,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2004年6月前对本办法确定的评定对象2002—2003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根据初步确定结果,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并于6月20日前,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对外资企业,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4年7月前对本办法确定的评定对象2002—2003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根据初步确定结果,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并于7月20日前,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

七、其它事项

      (一)根据征管范围划分,仅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厦地税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为便于操作,本通知中 “两年内”均按两个会计年度内计算。

    (三)本通知中的检查,是指稽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3.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4.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编号

项目

项目              分值

指标名称

指标       分值

计算公式

评分说明

 

1

税务登记

15分

开业登记

5分

 

该项目7个指标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评,哪个指标存在违反规定情况的,该指标一律不得分;未发生所列指标情形的,该指标不扣分。

 

2

扣缴税款登记

2分

 

 

3

税务变更登记

1分

 

 

4

登记证件使用

2分

 

 

5

年检和换证

2分

 

 

6

银行帐号报告

2分

 

 

7

纳税认定情况

1分

 

 

8

纳税申报

25分

按期纳税申报率

5分

该指标得分=指标分值*(纳税人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100%)

 

 

9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5分

该指标得分=指标分值*[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局查补税额)*100%]

 

1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5分

参照按期纳税申报率公式

 

11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准确率

5分

参照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公式

 

12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5分

 

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5分扣完为止。

 

 

 

13

账簿凭证管理

15分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分

 

该项目4个指标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考评,哪个指标存在违反规定情况的,该指标一律不得分。

 

 

 

 

 

 

14

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5分

 

15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5分

 

16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3分

 

17

税款缴纳情况

25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8分

该指标得分=指标分值*[当期申报按期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纳税额-经批准缓缴税额+当期应补缴税额)*100%]

 

18

欠缴税款情况

10分

 

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得分。

 

 

 

 

19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7分

参照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公式

非扣缴义务人或尚未达到扣缴标准的,该指标不扣分。

20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

20分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10分

 

该项目3个指标,均指在本评定期以前存在的违法记录。哪个指标有违法记录,该指标一律不得分。

 

21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6分

 

 

22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4分

 

 

 

总分

100分

 

100分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

(     ----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初步评定级别:                    

 

编号

项目

项目              分值

指标名称

指标       分值

实际得分

1

税务登记

15分

开业登记

5分

 

2

扣缴税款登记

2分

 

3

税务变更登记

1分

 

4

登记证件使用

2分

 

5

年检和换证

2分

 

6

银行帐号报告

2分

 

7

纳税认定情况

1分

 

8

纳税申报

25分

按期纳税申报率

5分

 

9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5分

 

1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5分

 

11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准确率

5分

 

12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5分

 

13

账簿凭证管理

15分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分

 

14

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5分

 

15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5分

 

16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3分

 

17

税款缴纳情况

25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8分

 

18

欠缴税款情况

10分

 

19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7分

 

20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

20分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10分

 

21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6分

 

22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4分

 

 

总分

100分

 

100分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意见

 

 

 

 

 

(章)

 

 

说明:本表格二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一份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一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经双方共同核定,           (税号:                          ),

      ----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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