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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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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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部分地方反映燃气公司收取的煤气管道初装费(也称接驳费)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中“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在企业销售燃气收取燃气费的同时,在价外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应征收增值税,燃气公司一次收取的管道初装费(接驳费)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