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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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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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货物,各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企业每月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对于当期进项税金小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应在当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缴纳增值税。 三、各局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对生产企业 报关出口时间以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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