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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4-12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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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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