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19
 
字体: 【】 【】 【

    近来,省电力工业局要求对发电环节的厂用电量是否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BR>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电力公司的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计算增值税。发电厂在生产电力过程中,磨煤机、引风机、排粉风机、灰渣泵、闸门启闭机、空压机等辅机自身消耗的电量(不包括基本建设和生活等非直接用于生产的电量),即为厂用电量。由于它自产用于应税项目,为此不属于“厂供电量”计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