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4〕411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4〕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6
 
字体: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进行了重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集中了上海华虹等11家子公司的资产,将其注入到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对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及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后的印花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有关11家子公司的名单附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划转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企业名单


    附件: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