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