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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145号 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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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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