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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4〕9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发〔2004〕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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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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