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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135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4〕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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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9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的要求和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今后将作为我省国际(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充分重视,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税收情报的收集、转发、调查、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该项工作将列入省局对各设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对于由对方提出的专项情报交换的函件,各地在接收后应立即着手进行深入细致的核查,对于要转发给下一级的情报,要做好登记、跟踪、催办和汇总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报送核查报告,

    三、要充分发挥情报交换打击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作用。各地市在反避税或涉外审计工作中,在其它渠道难以获得所需要的境外情报时,可以向协定国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按《规程》规定的范围,主动地提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

    四、向美日韩提供的自动情报,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收集、制作和报送,并确保完成省局布置的任务。

(二)情报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

    (三)每年530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度美日韩税收自动情报。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协定国提供的自动情报的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存在漏报、少报或不报来函中所载收入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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