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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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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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明确:“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几年来,各地在对行政区划的划分上理解不一,导致全省各市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上不够统一,存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县、同一个镇实行不同税率的情况,还有的地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级次划分税率。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由各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按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执行范围进行统一,并将规定的税率执行标准报省局备案。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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