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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4]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地[2004]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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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
     二、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607号)文件中第一至六条的规定执行。各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对提出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并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单位核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的规格与内容市局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局自行设计与刻制,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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