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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4]29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财税[2004]2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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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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