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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4〕80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函〔2004〕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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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集贸税收点多面广,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特别是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个体、集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积极调整个体、集贸税收管理思路,建立完善个体户双定管理和建帐管理以及集贸市场分类管理等制度。要依据“控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按城乡、行业、地段、规模等区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并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和尽可能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依法扩大推行“简并征期和简易申报”等办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各市要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动态了解和重点监控,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切实抓好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精细化管理工作。要在巩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集贸市场税收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注重发挥各类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加大委托代征工作力度,积极走社会化办税的路子,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积极用好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系统,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要与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调,保证对纳税户核定定额的一致性;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对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对个体户纳税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要及时研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户籍管理、监控普通发票使用等项工作,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五、自2004年起,烟台三站批发市场、潍坊商品城、临沂批发城三个总局确定的重点监控集贸市场所在的市国税局,要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总局附表1)。报表所列缴纳增值税中包含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数据由各市主管国税局与地税局联系取得。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具体上报内容见总局附表2),由省局确定我省上报总局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大户,并将确定情况反馈给个体工商户大户所在的市国税局。省局确定的个体工商大户所在的市国税局,今后要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4月10日前,报送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各市国家税务局在填报《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时,经营行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中填报口径所列举的13种行业填报。并要积极与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向地税局联系取得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同时尽可能避免上报的个体工商大户的资料与地税局重复。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03年初结束的为期一年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偷、逃、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了集贸市场税收环境,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协调配合,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要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调,确保对纳税户定额的统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探索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要通过对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今年,总局将继续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04年起,应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总局(征管司)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1)。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总局征管司(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各省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四、科学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
    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各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为了克服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各地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优化核定定额软件,并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修改和完善。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
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增加了相当一批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业户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政策,以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此外,要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〇〇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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