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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4〕33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4〕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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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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