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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津国税退〔2004〕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3-03
津国税退〔200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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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重大决定各项具体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将“实耗法”改为“购进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在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一次性将2003年底期末余额结转到2004年,作为2004年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期初余额,与进料加工贸易该月新进口的料件一并按照“购进法”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在对2004年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前,将出口退税申报程序中“系统配置”项下的进料加工计算办法由“实耗法”改为“购进法”。相关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帐的设置,以及在主管退税机关(含“免、抵、退”税审批与管理权限下放单位,下同)的备案手续不变。
    凡生产企业既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指将加工货物直接报关离境),又经营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指将加工货物转售给国内其他企业继续加工)的,需将两类业务进口料件分开核算。生产企业在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只准录入用于加工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进口料件相关数据,不得录入用于深加工结转货物的进口料件数据。
对于上述两类业务项下加工货物使用进口原材料相同且又不能分开核算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企业可以以该批进口料件为基础的出口合同和国内深加工结转合同为准,按照该批进口料件加工出口货物和国内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合同销售比重,划分各自使用的进口料件金额并填具“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对应进口料件金额申请表”(见附件表一),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电子化管理核销手续时,应将该批进口料件加工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金额与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销售金额,以及按二者之间比例计算的各自使用的进口料件金额填具“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对应进口料件金额申请表”(见附件表二),报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依此办理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的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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