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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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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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