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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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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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004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