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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4〕62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国税发〔200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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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变由于企业成本费用的结转与收入不配比或成本费用列支不实等原因而造成该行业亏损面居高不下、亏损数额大的现状,省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照现行政策制定了《河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政策依据
本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主要包括:国税发[2001]142号、国税发[1999]242号、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同时,还参照了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和国税发[2003]83文件对房地产企业管理的部分规定。
二、结构说明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除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外,从企业征收方式的确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日常征收管理四个方面,对如何计算缴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加强日常管理作出规定。办法中涉及计算公式六个、附表四张,计算公式、附表同企业的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相互关联、一一对应,基层税务机关可通过逻辑关系审核、主要指标的比对,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控管力度,实现对税基精细管理的目的。
三、补充事项
本办法依据总局文件精神,除了对总局的政策性文件进行细化,以增强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以外,又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补充: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的文件规定补充了两种收入的确认标准(见第八条五、六款)以及视同销售的条款(见第十条)。
(二)建设期的决算。为了督促企业按时办理竣工决算,我们在实地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从销售开始一年时间的决算期。超过决算期还未决算的,暂按不低于20%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申报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加报附表。分别是:《预征税款情况表》、《核实缴纳税款情况表》、《成本、费用分摊情况表》。
(四)税务机关建立管理台帐(见附表四)。按年度对企业的工程项目、实现收入、成本费用、缴纳所得税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四、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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