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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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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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国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管理,做好“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做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总局和市局“双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对“双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发挥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切实做好税收收入的组织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双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一是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协议;二是严禁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严格“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严禁超比例支付“双代手续费”;四是真实反映“双代手续费”支出,严禁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五是严禁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切实做好“双代手续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双代手续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要组成由财务部门、计统部门和征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1、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代征范围、代征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清理检查工作。 2、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代征协议真实性以及“双代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合规的清理检查工作。 3、计统部门主要负责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所列入库税款的真实性以及对“双代手续费”计算比例的准确性的清理检查工作。 4、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列支是否合规的清理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及说明、《违规取得、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及说明,3月10前正式文件上报市局(财务处)。市局将在3月下旬组织对各单位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复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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