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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4〕62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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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肇东庆客隆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肇东分店)为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全资开设的连锁超市之一,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同意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肇东分店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肇东分店按照销售收入额的0.8%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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