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4〕86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函〔2004〕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3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指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负责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自用免税汽柴油的业务。
二、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将已经外交部礼宾司审核无误的当期《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用油免税审批表》及其免税销售明细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随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送的《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用油免税审批表》中的免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进行数据审核,审核一致的,准予办理免抵税手续。
三、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指定的销售公司,负责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自用免税汽柴油业务的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2004年2月13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