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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4]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2-06
京地税个[2004]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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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样式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此章样式制作本局完税证明专用章并按要求使用。
     一、印章的规格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印章为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上部刊税务机关全称,自左而右环形,中部刊税务所编号,编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下部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行,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并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指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负有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职责的部门。
     (二)工作人员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须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但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三)如发现印章丢失,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反映,并上报上级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印章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使用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专门用于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使用。

二ОО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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