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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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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文附件中第二条经国税发[2009]7号文宣布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是总局深化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模式,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靠上管。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措施,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一是要将有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管理的新政策向纳税人宣传好、解释好、辅导好,取得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这两张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管理工作。二是要对纳税人做好数据采集软件的下载、安装及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按时做好数据的采集及报送工作。
    三、各市应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尽快印制、发放调整后的申报表附表,确保纳税人在3月份申报期,按调整后的申报表附表申报。同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要做好申报软件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各地应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尽快刻制“开票人专章印章”,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3月1日后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加盖财务印章及开票人专章。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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