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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4〕72号 条款失效成文
 
京国税函〔2004〕7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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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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