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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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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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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