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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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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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举的除“烟叶”、“原木”以外的所有产品。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