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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津国税征〔2004〕2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征〔20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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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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