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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4〕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0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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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为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在春节将至,我局大多数机构又是刚刚到位的情况下,要把工作抓到实处,绝对不能走过场。
    二、各单位要对企业欠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CTAIS中所管企业的欠税情况进行逐户的核对和确认。
    三、各单位对确认存在欠税的企业要发书面函告知其欠税情况,同时告知要对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四、要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对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五、各单位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在2004年1月30日前报征管处。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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