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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4〕2号 条款失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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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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