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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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为完善发票的验销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就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其存根联保管期满五年的,可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发票存根联缴销手续。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代开岗位领购的统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根联的销毁办法将另行发文通知,暂不执行本文规定。 二、纳税人的发票收缴和销毁工作由各区、分局自行组织。 三、为便于发票实物的清点和销毁,发票存根联应以20本(或500份)为单位进行包扎,不足20本(或500份)的以实际数量进行包扎,并附上所包扎发票的清单。 四、发票存根联必须在指定的单位进行销毁。暂定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为我局的发票销毁定点单位。(联系人:陈友泉,联系电话:26973062)
二○○四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