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等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闽地税政二 〔200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21
闽地税政二 〔200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1
 
字体: 【】 【】 【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新华厦大厦地质培训中心属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BR>直属事业单位,自2000年1月1日,其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依照福建省地方税务<BR>局、<font color=red>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ont>闽地税政二[20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BR> </td>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