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3〕454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发〔2003〕4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31
 
字体: 【】 【】 【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