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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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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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需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应由投资人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局负责相关认定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