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有一石油销售公司规定,客户提前付款锁定油价,分次提货,两个月内提货免费,过期则收租金。因此,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3000万元,财务人员申报并交纳了5%营业税150万元,结果在税务检查时被罚。
税务机关认为,此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补交增值税436万元,罚款一倍,滞纳金200万元。公司负责人却觉得很亏,其储油的仓库还是从中石化租的,每年需支付租金2800万元。因此,公司实际的租金收益只有200万元。要公司为全部租金收入交税,这并不公平。
那么,是否有办法减少纳税金额?实际上,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现节税目标:
方案一,销售条款需明确,“提货前,成品油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仍属于石油公司”,收款作预收处理,可推迟纳税时间。
企业在客户提货时做销售交纳增值税,3000÷1.17%×17%=436万元,不需交纳营业税。
方案二,单独成立仓储公司,由其收取租金,避开“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争论。此时,仓储公司需交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方案三,如果可能,改由中石化的仓储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2800万元,该石油公司再向客户收取200万元的代购佣金,即可只缴200×5%=10万元营业税。
无论采取哪种方案,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混合销售、兼营销售业务事项时,提前做好税务安排,以此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