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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有望自主定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证监会22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拟允许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同时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
           证监会22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拟允许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同时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

  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市场化、差异化的销售费率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销售环节增加竞争可以吸引投资者,而提高惩罚性赎回费用可以减少新基金销售中出现资金“快进快出”现象,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

  销售费率有望自主定价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今后基金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对于同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定价,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自行决定优惠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全行业对于同一类产品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大同小异,不利于基金产品之间形成差异化。市场化、差异化的销售费率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此次调整可以引导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

  不过,基金公司对销售费用自主定价并不意味着销售费用可以无限降低。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公司在销售新基金时打折一方面可以吸引客户,但另一方面则对销售机构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销售费率无限降低可能的结果就是渠道没动力卖新基金。他预计,未来可以设定最低费率标准。

  惩罚性赎回费或成强制规定

  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同时还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并提高了惩罚性赎回费率水平。

  其中,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同时,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

  此项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将增加长期投资人收益。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提高惩罚性赎回费用可以减少新基金销售中出现资金“快进快出”现象,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按规模提取管理费的盈利模式导致新基金发行时频频出现"帮忙资金"的身影,"帮忙资金"虽然能帮助新基金成立,但往往也是在帮完之后就溜之大吉,一方面基金公司要为"帮忙资金"支付高额费用,增加基金发行成本;另一方面有些基金在封闭期就已开始建仓,一旦打开"帮忙资金"大举退出就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这最终损害的都是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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