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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微小企业遇困难可缓缴税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4  来源:劳动报  浏览次数:633
核心提示:当小微企业面临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

    当小微企业面临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昨天(27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克服困难、支持创新发展等四方面。

  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方面,上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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