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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避税一:利用合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1658437
核心提示: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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