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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和谐解读: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1757615
核心提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最近发布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那么此新规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最近发布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那么此新规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首先,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政策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其次,进一步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方所有,体现家庭组建方的平等。最后是操作,变更夫妻名下土地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不再增加因变更带来的家庭负担。

     同时,此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四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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