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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和谐答疑: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176097
核心提示: 税企和谐答疑: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刚成立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否需缴纳营业税?能否差额纳税?什么时间纳税?
答:一、民间借贷及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民间借贷涉及两个利息支付问题,一是民间借贷机构向提供资金的公民或法人(存款人)支付利息,二是民间借贷机构向使用资金的公民或法人(贷款人)收取利息,二者之间的差额用于弥补借贷机构的费用并形成适当的利润。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和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根据目前金融业监管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机构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存贷款业务自然也不是合法的业务,尽管如此,并不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在中华大地遍地开花。

  二、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应该缴税

  对于不合法业务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税,业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征税是一种国家行为,税款只对合法收入征收,非法收入应予以没收不应征税,否则征税就有可能被投机者运用成为"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收入是否合法与是否需要纳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或者产生了应税所得,无论是否合法都必须纳税。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征税时,并不辨认纳税人的收入是否合法,先按合法收入征税,即使将来收入被认定为非法收入,由国家机关没收也是交入国库,和税款最终的去向并无二致。目前后一种观点逐渐占据了上风。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业务还没有取得合法执照,民间借贷机构也往往采用变通的形式,将民间借贷业务变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服务等,由不合法业务变为合法业务,非法收入表面上看也是合法收入,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利息应该缴纳各种税款是毫无疑义的。2011年9月,山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该文件规定:民间借贷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山东省地税局的第4号公告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纳税问题具有较强的参照价值。

  三、民间借贷机构可否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除非有特殊规定,可以实行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外,一般都不允许做任何扣减,全额纳税。目前,民间借贷业务尚未取得国家合法的运营牌照,也就不可能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广西地税局在热点税务答疑栏目中答复的是: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的实质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居间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民间借贷机构提供民间借贷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通过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等服务,让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实现资金的融通,促成借贷合同的签订。从这点说,民间借贷机构提供民间借贷金融服务有居间服务的性质。只要运作成居间服务,就有可能实现差额征收营业税。运作成居间服务有一个难点,那就是民间借贷机构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不是"一对一"的,同时民间借贷机构为了加强对上下游借贷人的控制,都需要将资金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归集。资金在民间借贷机构的银行账户上一进一出,还是居间服务吗?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认定为金融服务。为了规避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说成民间借贷机构时代收代付?是否可以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呢?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第八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签订书面民间借贷合同并明确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借贷资金利息收入的当天。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民间借贷机构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支付利息的日期的,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约定收取利息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当天,这样就可以在借款利息到期时一并收取利息,推迟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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