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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答疑:捐赠农村公益事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8  浏览次数:17569322
核心提示: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听说现在有企业捐赠农村公益事业可以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请问,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听说现在有企业捐赠农村公益事业可以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请问,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为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第一项第四条明确提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过去,农村公益事业主要是从农业税和其他各项收费中支付,免征农业税后,公益事业成了无米之炊。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分布广泛、公共产品供给缺口大,在国家财力尚不十分雄厚的前提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难以完成,社会资源动员不足是重要的问题之一。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也曾提出,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等内容,但明确写明对企业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尚属首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正是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支出扣除规定的有效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利用税收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不但可以大大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开拓了新的农村公益事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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