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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答疑: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168143
核心提示:问:我公司自2008年开始收到县财政及县政府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共2500万元,这其中有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1200万元、环保专项治理

问:我公司自2008年开始收到县财政及县政府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共2500万元,这其中有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1200万元、环保专项治理资金900万元、土地出让金补助400万元,另有各税减免税款700万元。目前,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自查不征税收入使用、核算与申报情况。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与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统称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记入收入总额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呢?近年来一些企业也经常询问这方面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将其确认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确认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把纳税人分为企业纳税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把财政性资金分为财政性拨款和减税、免税两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区分是否规定专门用途,可全部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对取得的减、免税款则要与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一样以是否规定专门用途为前提。

  二、明确哪些财政性资金要以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为前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均以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为前提才可列为不征税收入。依照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明确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

  按照《实施条例》、财税[2009]87号文以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有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应记入当期损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生返还政府补助时,对已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转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

  4.属于非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没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已重新计入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明确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从上述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看,第36项和第12项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资金,确认其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比较直接、具体,企业取得也比较容易,确定起来也少有争议。唯独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确认起来争议较大。有的税收,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文件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有的税收,国家规定了减、免税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规定的专门用途。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即:把国家规定的各种减、免税款均视为有规定专项用途相关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财政性资金,允许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减免税政策文件就是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会计准则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但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地方政府批准的减免税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其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不是直接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的,而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否则该财政性资金不允许在收入总额中减除,如:如县级政府给企业弥补的土地出让金、特殊贡献奖等等。

  总之,企业目前财政性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广,确认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还不是很明确,有待于今后不断完善,企业在具体确认时,应当注意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责任编辑:浅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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