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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和谐课堂:增值税兼营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等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18658424
核心提示:税企和谐课堂:增值税兼营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等解读

1、增值税兼营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政策: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货物期货,是否应征增值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3、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是否应征增值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何征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转供水电气,是否征收增值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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