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赠送给客户的装修代金券,由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统一装修。装修公司凭装修代金券以及开具的工程发票与公司进行结算。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潘文清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赠送装修代金券,名义上是无偿赠送,其实质上是将装修费用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之中。所以,不论是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只签订售房合同(即售房款包含装修费),与施工单位和装修公司分别签订主体施工合同和装修合同,还是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分别签订售房合同和装修合同,与施工单位和装修公司分别签订主体施工合同和装修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