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企业从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时取得理财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取得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比如七天通知存款、14天定期存款),到期时取得的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已经明确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所以,如果你单位买卖上述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你单位在金融机构购买的产品,并不是卖,而是到期兑付利息,则对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分析:存款利息所得不用缴纳营业税。
请问:1、企业从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时取得理财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取得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比如七天通知存款、14天定期存款),到期时取得的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已经明确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所以,如果你单位买卖上述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你单位在金融机构购买的产品,并不是卖,而是到期兑付利息,则对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分析:存款利息所得不用缴纳营业税。
请问:1、企业从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时取得理财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取得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比如七天通知存款、14天定期存款),到期时取得的利息,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已经明确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所以,如果你单位买卖上述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你单位在金融机构购买的产品,并不是卖,而是到期兑付利息,则对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分析:存款利息所得不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