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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风景区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18676813
核心提示:旅游风景区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本公司为旅游开发公司。请问,风景区内的土地是否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对此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对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则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其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租用的集体土地同样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税法的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所租赁的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其三,景区内经营性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对景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影剧院、冷饮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2.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用来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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