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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方式销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1869067
核心提示:赊销方式销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异?

问:2013年9月,我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某公司。该公司由于资金困难,要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四年付清货款,并承担部分利息费用。请问,这种赊销方式销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企业间没有签订合同,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不论实际款项是否收回,赊销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应计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也有差别:

  1.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相同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条件。

  2.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埋权".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3."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案例】

  北京嘉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份将一套大型设备销售给大洋有限公司。该设备现行市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60万元(要求付现款),增值税率为17%。设备成本为120万元。大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困难,要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5年付清货款并承担部分利息费用。价格仍保持现有水平。经研究,提出两种方案:①2013年1月初交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60万元,增值税税款开票时一次付清,货款分5年付清,每年末支付32万元,另按欠款余额8%收取利息。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货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0.3‰补偿金;②设备价款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但含部分占用资金的利息),从2013年起分5年,每年末付40万元货款(含部分利息),于偿还货款时根据实收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滞纳金。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二种付款方式签订购销合同,并于2013年1月将设备移交大洋公司。

  根据税法的规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计税销货额应根据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上述规定,北京嘉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设备的业务有两种处理办法:

  1.如果合同规定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60万元,于2013年1月1日交付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售价为当日公允价值16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7.2万元(一次付清)。所欠货款分5年还清,每年末偿还货款时按欠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按此处理,所收取资金使用费可计入财务费用。

  2.如果合同规定设备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含部分资金占用费),分5年还清,每年末还款时开增值税发票交纳增值税。设备的公允价值(不含税)为160万元。按新准则的规定应收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纳税差异与调整。

  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前者包括价外费用资金利息,后者未包括在内),产生应交增值税的差异,因此需作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账务处理应在收到货款时进行。

  例如,第1年末收到货款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3727(320000×17%-306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570

          -应交城建税 1510

          -应交教育费附加 647

  以后各年的账务处理相同。应缴所得税未产生差异,根据税法规定其货款全部计入销售收入,而接新会计准则规定价款中的一部分,计入了财务费用。年终两者都计入了本年损益,最终结果一致,故不用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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