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已经支付货款并取得了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货到开包后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对外销售,我们根据合同约定向外国公司进行了索赔,外国公司同意赔偿后,要求我公司代其将瑕疵品就地销毁。请问,就地销毁的进口货物涉及哪些税务处理?
答: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就地销毁这批进口货物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税务处理:
一、对取得赔偿费的处理
取得的赔偿收入,因既不属于向境外供货方提供的应税劳务,也不属于供货方给予的进货折让或返利,不需缴纳流转税(增值税为进项税转出)。但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进项税的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购进货物发生瑕疵就地销毁,未实现货物销售收入,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已交进口环节税收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但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根据你公司情况,就地销毁这批进口货物后,对方应当重新发货或者退回已收取的货款,海关也应该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环节税款。一旦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应当依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汇算清缴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责任编辑: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