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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