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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答疑:“营改增”后扣缴义务人如何扣缴税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165110
核心提示: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文拟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各项税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案例:A国运输公司向我国境内B企业提供运输服务,A国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各项税款由A国公司承担。
  分析:1.2013年8月1新一轮“营改增改革启动以后,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B企业应按适用税率11%扣缴增值税。
  扣缴增值税=100÷111%×11%9.91(万元)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1.25%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11%×1.25%1.13(万元)
  3.假定城建税税率和地方附加率共计10%
  扣缴附加税费=9.91×10%0.99(万元)
  4.实际应支付给A国运输公司的税后款项为:1009.911.130.9987.97(万元)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运费并扣缴税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87.97
     其他应付款——扣缴企业所得税  1.13
     其他应付款——扣缴附加税费   0.99
     其他应付款——扣缴增值税    9.91
  2.代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扣缴企业所得税   1.13
    其他应付款——扣缴附加税费    0.99
     其他应付款——扣缴增值税    9.91
   贷:银行存款            12.03
  3.凭税收缴款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9.91
  注:或在主营业务成本借方以红字冲回。
  如果合同价款不变,约定各项税款由B公司承担,则10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的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应将其换算为含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的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100÷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费附加率)=102.41(万元)。
  应扣缴的增值税为11.27万元,附加税费为1.13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28万元。这时B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就变成了102.41万元,实际支付A国公司100万元,代支付税款13.68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27万元。( 段晖)

【责任编辑: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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