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华学苑 » 财税新知 » 正文
资讯

税企和谐课堂:混合销售的判定及税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8  浏览次数:110378
核心提示:混合销售的内容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人们在不了解混合销售的定义的情况下,往往与视同销售等内容相混淆,并且区分不清混

混合销售的内容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人们在不了解混合销售的定义的情况下,往往与视同销售等内容相混淆,并且区分不清混合销售的范围,更不知道混合销售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下面从混合销售的定义、判定到税务处理详细讲解了混合销售行为所有的应注意事项。
  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的税务处理是,工业,商业等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缴纳营业税,不分别计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判定
  混合销售的判定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同一销售行为中,同事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项业务;第二,两项业务之间有密切的“从属关系”才可以判定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责任编辑:浅小蓝】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